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如何进行评估?

2023-05-24

郭晓杰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政府服务 国资管理

融资担保 企业风控





如今的国有企业,除了部分承担社会公益功能之外,大部分国企需要市场化经营,营收也就成了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

市场化经营就必然遵循市场的规则。

一旦市场规则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出现冲突,应该如何处理呢?



1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规定上的障碍

国务院国资委于2005年颁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应当进行评估的行为进行明确,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属于应当评估的经济行为。

实际操作中,上述规定中谁来委托评估机构出现了争议。

如果由非国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则非国有单位可能不同意评估也就不委托评估机构,因为评估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


二则若非国有单位委托进行评估后,对评估结果国资监管部门是否认可,是否同意进行核准或备案无法确定。

如果由国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产权持有单位是否同意也无法确定。

如果收购标的是股权,标的企业配合的可能性更低。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颁布《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第二条明确,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也就是原则上,由国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上述规范性文件从国资监管的角度明确了评估委托主体。

但问题并非一纸规定就能完全解决得了。

即使委托评估机构的主体问题解决了,到了实际操作环节问题又来了。



2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实践中的障碍

在实际操作领域,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评估事宜,并非国有单位说了算。

场景一:

一国企看好一拟上市企业,该企业正在进行IPO之前的增资扩股,如果该企业成功上市,将会获得数倍的收益,国企拟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该种类型的企业一般采用市场惯用的方式,即由咨询机构按照市场估值确定增资价格。

市场估值和评估系两种不同的做法,评估是确定价值,估值是发现价值。

如果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于国企在该类投资中没有绝对的发言权,国企将丧失该类投资的机会。

场景二:

通过产权交易公示信息,一国企发现某民营股东正在出售一个企业股权,该股权是上述国企早已看好的投资标的。

如果进行评估,一是时间来不及,待评估、核准备案程序进行完毕,公示期早已结束;二是标的企业根本不配合进行评估。

因此,评估根本不具备可行性。

场景三:

一国企参股一民营企业,经过数年的培育,已经成为市场独角兽企业,退出是最好的选择,实际控制人亦表示同意收购,此时国企面临两个问题:

一是,是否进行评估;

二是,是否进场公开交易。

基于对市场价值的考虑,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表示强烈反对。

上述三个项目均是国企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实物资产投资)经常遇到的障碍。

如果上述障碍未解决,机械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国企将在市场上丧失大部分投资机会。



3
作为国有企业如何适应市场化游戏规则

上述障碍已经成为国企对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极大削弱国企在投资领域的竞争力和效率。


槐城律师结合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领域的实务经验,为解决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障碍,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于2005年,距今将近20年,市场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需要调整。

比如,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事宜,如涉及收购后成为控股股东,则有必要进行评估;如不涉及控股,则完全可以按照市场方式,通过市场估值、谈判等形式确定投资价格;

2、将主营业务为投资类业务的公司进行授权放权管理。

为适应市场变化,将日常以投资业务为主的公司,在资产评估、退出等领域进行授权放权管理,简化投资、退出流程。

3、完善追责体系,避免暗箱操作。

之所以在国企对外投资领域规定较为严格的程序,主要目的是防止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为避免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可以完善现有违规责任追责体系,形成纪检监察、外审内控、合规管理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