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整改中,涉及违规责任追究的16个操作问题(下)

2023-05-24




王倩玉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诉讼 外贸航运 投资担保 国资管理




问题八:原委管干部现企管干部,企业是否有权限追责?

根据“从旧兼从轻”精神,按照违规事项发生时,干部管理权限追责。


问题九:116号文实施之前的违规责任,是否依据116号文追责?

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适用。

按照违规责任追究事项发生时规定进行追责,如果当时没有相关规定,则不应当追责,如果当时有规定,违规责任事项发生时规定重于责任追究时的规定,建议按照责任追究时规定进行追责。


问题十:对于违规持续时间较长的历史遗留问题,审计机构及企业无法核实相关事实,划定某一时间线作为追责的期间,是否可以?

违规责任追究的前提是“违规事实”的认定,如果时间线过于久远,对于部分“违规事实”无法认定,那么无证据确定部分的事实,不进行处罚。

因此,依据有关可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标称的时间点,进行追责是相对可行的。



问题十一:容错免责中是否“未谋取私利”,企业不具备核查的能力怎么办?

鉴于容错免责处理需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批准,因此可将核准结果和适用容错作出减轻或免除的处理意见报请市国资。



问题十二:合规投资但造成损失,是否追责?容错免责机制还是合规无责?

根据116号文第6条及第26条规定,违规责任追究前提是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合规,就不应适用116号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规的情形下造成损失,企业仍应当就损失发生原因进行梳理,并进行规则制度修改,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问题十三:违规但没有造成损失,也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如何追责处罚?

对于未造成损失且无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免责,但要充分证明材料。企业需要就免责事宜同意,并就该事项就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避免重复出现类似问题。

根据116号文第26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其中,严重不良后果包括:

1、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2、企业商誉严重受损;

3、企业收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

4、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等。



问题十四:党委、领导班子是否可以违规责任追究?

对于集体决策事项,若最终认定存在违规,追责主体仍应当是参与决策个人。

参照《《辽宁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省属企业重大决策责任,根据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和所持意见,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股东(大)会决策中,未按照授权意见进行表决的国有产权代表为主要责任人;在党组织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在董事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在经理层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上述决策及其执行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的,免除该人员的责任。



问题十五:安全生产方面,如果企业做到尽职,是否可以免责?

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涉事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调查报告认定涉事单位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免于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1、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履行了全面管理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认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履行了全面管理责任,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是依法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四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了有效运行;五是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核和准入、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进行了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施工过程进行了监督检查等,履行了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是施工单位资质合规;二是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保障了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四是尽到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保障责任;五是进行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六是落实了专项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等相关制度。


问题十六:违规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查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严肃问责,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从而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提升企业创新力、竞争力和规模。

二是,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

违规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